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5號
- 原告
-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李凱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昌明、田竹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227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昌明、田竹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