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04號
- 原告
- 益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鈞傑
- 訴訟代理人
- 高宥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研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28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研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