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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04號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益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鈞傑
訴訟代理人
高宥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研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0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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