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日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基益律師(即A女之遺產管理人,A女真實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