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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楊惠如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
頤福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胡新福

呂婷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中「108年10月09日起至111年10月0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0月09日起至111年10月09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2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