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2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周麗寬
- 被告
- 頤福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胡新福
呂婷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中「108年10月09日起至111年10月0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0月09日起至111年10月09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