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尼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環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世模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又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分別給付100萬元(共計給付200萬元)部分,係屬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