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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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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政環
上訴人
即原告
張世模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施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9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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