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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6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呂俐雯

上訴人
即被告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碳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8,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6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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