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47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
兼特別代理
人 鍾德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景明、張國明、張國政間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6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改判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應等語。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且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故本件上訴人全部上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應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