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27號
- 上訴人
- 陳蔓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貞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72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上訴利益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