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15號
- 原告
- 林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佳慶律師
- 被告
- 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德熙
謝阿東
賴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0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6715號
謝阿東
賴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0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