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 原告
- 林雅卿
- 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林倩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美、林信美、林鈺勳、林靚晴、林應任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證明書所列遺產及登記在被告林信美名下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不動產部分:以1840 萬元售出總額新臺幣(下同)3405萬1,024 元。㈡被繼承人對被告林信美之債權:5萬元。㈢合計遺產總金額為3410萬1,024元,原告所得利益五分之一即為682萬0,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61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