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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特留分扣減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伯均

上訴人
陳蓀蕙

陳姿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壁月、陳銘宗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8日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7,271,135元(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即被繼承人之遺產A不動產部分+B動產部分-C遺產稅及生前債務),而上訴人之訴訟利益經核定為86,817,784元(000000000÷8×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4,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附表:上訴人主張之被繼承人遺產範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A不動產部分:      編號 種類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340,460,000元 (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評估價格核定)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含增建之四層樓建物及騎樓),權利範圍全部    B動產部分:      編號 種類 項目名稱 金額/新臺幣   2 存款 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3,110,511元   3  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7,428元   4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714元   5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84元   6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061元   7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41,370元   8  中華郵政綜合儲金 612元   9  台新銀行板南分行綜合活儲 1元   10 保險 南山人壽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878,385元   11 不動產出售所得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房屋及地下室(被繼承人陳兩平應有部分1/3)出售所得價金利益 11,849,914元    12 法定孳息 編號1之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法定孳息 14,708,273元   C應扣除部分:      1 稅、債務 遺產稅 22,103,558元   2  喪葬費 308,430元   3  醫療費用 226,230元   4  押租金債務 1,150,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特留分扣減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