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36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
- 法定代理人
- 高義秀
- 訴訟代理人
- 吳勇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可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詩涵律師
- 被告
- 鄭廖富
- 被告
- 鄭幸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美倫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原告訴訟代理人「吳勇君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勇君律師、王可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