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馬惠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秉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