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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請求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高雲龍
原告
高瀅子
原告
高小瀅
原告
高揚銘
原告
高逸青
原告
高翊琳
原告
高禾
原告
高陽明
原告
何家欣
原告
何文美
原告
高美雅
原告
高嶺梅
原告
高雪屏
原告
高啓泰
原告
高李桂英
原告
高楊熹
原告
高偉勛
原告
高偉翔
原告
高偉宸
原告
高楊宗
原告
高鈺鈴
原告
高啟燦
原告
高啟星
原告
高啟臣
原告
黃健能
原告
黃健恆
原告
黃宣銘
原告
黃郁芬
原告
陳金東
原告
陳立園
原告
陳主悦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 加原 告 高鈺鏡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1中關於原告姓名「高啟泰」

、「陳主悅」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高啓泰」、「陳主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3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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