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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1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婷妮

聲請人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代理人
張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8年9月15日  232,725元 AL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1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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