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55號
- 聲請人
- 湯羽禔
- 相對人
- 歐可達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相對人「歐可達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歐可達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