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吳勝福
- 當事人單雪樺、全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70號 原 告 單雪樺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全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福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怡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