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7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單雪樺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被告
全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福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