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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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