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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明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志銘
即債務人
李穎川
即債務人
黃貴華
即債務人
葉瑤馨
即債務人
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成

黃海韻

孫淑華

一、債務人陳志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穎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黃貴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葉瑤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