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
- 聲請人
- 蔡笠煬
- 相對人
- 李健弘
- 相對人
- 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百合
- 相對人
- 張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對其連帶清償債務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並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