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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9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聲請人
金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賴雿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民國109年9月25日、109年9月28日(即涵蓋簽發本票之日)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非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96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