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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承翰

聲請人
廖麗玲即睿宏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睿宏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廖麗玲為睿宏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睿宏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睿宏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唯一法人股東睿宏醫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宏醫聯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承認通過,並指定廖麗玲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廖麗玲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有上開財務報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睿宏醫聯公司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影本、簿冊保管清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54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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