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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威帆

聲請人
程昱斌即創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創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程昱斌為創競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創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已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0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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