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李家慧

  • 當事人
    程昱斌即松閱股份有限公司松閱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即松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張瑞峰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松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身分證統一編號:Z一二五二九八四七二)為松閱 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松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相對人公司)業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 算期間內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先送經相對人公司監察人審查同意,再提請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達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17日承認通過,並指派程 昱斌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程昱斌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就任,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達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 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6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王怡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