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0號
- 聲請人
- 程昱斌即鋒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送達代收人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張瑞峰會計師
- 相對人
- 鋒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鋒華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程昱斌為鋒華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鋒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鋒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相對人公司)業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並已將相對人公司清算完結日之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之綜合損益表及現金收支表等財務表冊先送經相對人公司監察人審查同意,再提請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達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17日承認通過,並指派程昱斌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程昱斌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就任,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達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5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