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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伯均

原告
周易徵
被告
黃惠雲
被告
周岱磊(Jalen Chow)
被告
周岱妮
被告
兼上2 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貳三㈡即判決第4頁第12行關於「長子即被告周岱磊」之記載,應更正為「長子即被告周岱磊(Jalen Chow,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出生證明及美國護照影本如附件)」。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增列被告周岱磊之中英文出生證明及美國護照影本為附件。

三、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周岱妮通訊地址「居嘉義縣○○鄉○○村○○○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居1206 Estrada Terrace, Sunnyvale,CA 94086, US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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