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1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家慧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福情
相對人
東聯紡織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嚴 健
相對人
張仕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二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046號裁定,為供假扣押之擔保,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3期計新臺幣340萬元之登錄債券為擔保,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30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上開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登錄債券業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046號裁定、108年度存字第2308號提存書為證,且經本院調取前開假扣押、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1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