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14號
- 原告
- 志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有恆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偉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作詮律師
- 被告
- 中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曜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914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