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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履行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張瑞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宥琳等間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被告繼續履行合約及協議,暫緩履約保證金移轉。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原告未提出其所受之利益範圍,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合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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