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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3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呂俐雯

上訴人
即被告
萬寶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欣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35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