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 原告
-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發
- 被告
- 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貳萬肆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貳萬肆仟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並附相關證據(繕本二份併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