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志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有恆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曜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原審駁回上訴人確認股權不存在之請求,其股權表徵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