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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蔡政哲陳正昇趙德韻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
被告
東聯紡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嚴健
被告
張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肆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下分稱其名,合稱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7%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4萬1,378元,及自108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原告於110年5月12日以民事陳報狀捨棄上述違約金之請求、更正利息起算日均為108年11月29日,並變更上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據前揭規定意旨,自應予准許之。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東聯紡織有限公司(下稱東聯公司)於92年5月22日邀同嚴健、張仕銘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約定書(系爭授信約定書)各條款之約定。其後,東聯公司於⑴108年6月21日、⑵同年9月25日分別向原告申請動撥各1,0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⑴自108年6月21日起至108年12月20日止、⑵自108年9月25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止,利息則分別按原告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週年利率⑴1.90244%、⑵1.90289%計算(東聯公司違約時分別為週年利率⑴2.57%、⑵2.571%),償還方式均為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詎上開二筆借款東聯公司僅繳付利息至108年11月28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⑴1,000萬元、⑵164萬1,378元未給付,且依系爭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項約定,東聯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查東聯公司總計積欠1,164萬1,3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嚴健、張仕銘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上開借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授信約定書、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郵局存證信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475)、保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5、79至87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4,52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 用之週年利率 1 借款 1,000萬元 自10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7%計算。 2 借款  164萬1,378元 自10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71%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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