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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2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楊承翰

聲請人
達和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嘉宏
代理人
蔡依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司催字第6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台開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劉志豪)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2月25日 26,727元 A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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