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7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單雪樺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被告
全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福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7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