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83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原告
鄒依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6,66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而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8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獎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