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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聲請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卿
代理人
吳承州
相對人
周金鳳
相對人
周月英
相對人
周世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世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世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軒任(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寶秀(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美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美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世崇
相對人
鄭隆琛(即周世耀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詠順(即周世耀之繼承人)
相對人
楊家諭
相對人
楊家昌
相對人
楊家明
相對人
周國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國泰(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國棟(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國華(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國興(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玉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相對人
周玉英
相對人
林桂香
相對人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相對人
周益煇

周益義

周沂銨(原名周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一編號二,關於土地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