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1號
- 原告
- 聯合經貿廣場B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旺德富實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杜有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7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