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凱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和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7,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