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寶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欣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48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欣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