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如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3,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49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3,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