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怡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貴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光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71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光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