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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2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祐宸

聲請人
盛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盛弘有限公司 陳慧美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09年12月25日 55,000元 NN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2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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