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7號
- 聲請人
- 黃承加
- 相對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相對人
- 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111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