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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玲玉

聲請人
黃承加
相對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相對人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111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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