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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65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鈺純

原告
林茟霏
被告
恩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66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提繳63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萬729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更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 即667 元,故應先繳納裁判費333 元,但實未繳納何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3 月25日寄存送達派出所後,由原告本人於同日逕自領取等情,有系爭裁定、送達回證及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 頁至第133 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存卷足按,職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開規定,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6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