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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9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曾耀群
相對人
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豐
相對人
林建樺(即李冠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建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冠霖之遺產範圍內,應與相對人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2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建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冠霖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林建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冠霖之遺產範圍內,應與相對人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56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98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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