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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5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聲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凱羿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謀賦
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代理人
梁景閔
相對人
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連錦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蔡謀燦」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謀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5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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