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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承歆

聲請人
周宗毅即新加坡商創世紀康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聲請人
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新加坡商創世紀康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宗毅為新加坡商創世紀康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創世紀康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民國110年11月25日董事會決議錄、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財產目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10年11月5日財北國稅信義服字第1100162907號函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為證,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