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4號
- 聲請人
- 周宗毅即新加坡商創世紀康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聲請人
- 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新加坡商創世紀康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宗毅為新加坡商創世紀康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創世紀康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民國110年11月25日董事會決議錄、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財產目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10年11月5日財北國稅信義服字第1100162907號函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為證,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