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許上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3年度繼字第13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侯敷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為明瞭其繼承人之繼承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本院民國96年11月16日北院隆96執戊字第83234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106年度司執戊字第104031號)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